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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抄袭还是艺术再创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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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1-26

      

      据媒体报道,近日,广美教授冯峰在广州举办了名为“鸭兔元旦”的作品展,因其展览作品与米菲兔存在相似之处,因此有网友质疑其展览作品涉嫌抄袭:“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作自己的作品了?”对此,冯峰回应称“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”,并认为网友的质疑是“谩骂”,是“语言贫乏”的表现,并再度发声:“人人都是艺术家。”由此,互联网中的讨论日益扩大化,出现了不少嘲讽声音,而冯老师一方,则对自己的作品有着全新的定义和理念。他所说的“鸭兔”这个概念孵化了30年,上世纪90年代初刚毕业时,就成为了他的创作题材。

米菲兔(上)与冯峰作品(下)对比图

  众所周知,诞生于1955年的Miffy(米菲兔),是荷兰画家Dick Bruna(迪克·布鲁纳)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,66年来凭借动漫作品与周边产品,赢得大量受众喜爱。米菲兔最初是作为绘本形式出现的。受荷兰风格派运动的影响,迪克·布鲁纳通常喜欢用橘、蓝、黄、绿这几种颜色来创造,描绘他心中的童话世界,朴实而清新。对于这次形象涉嫌被抄袭,米菲官博也进行了回应,在感谢网友的同时,称“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。”米菲官博的反应,给人以一种态度很淡定的感觉。但有一个事实是,米菲版权拥有方这些年来在打版权官司方面一直没闲着。比较典型的例子是: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;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;2019年,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,原因也是接到米菲投诉,认为这些卖家销售的产品侵权。

       对既有形象的抄袭

       还是观念艺术的创作?

  在南方人物周刊中,冯峰回应,选择米菲进行创作,看中的正是米菲与一整代人之间的关联,这样的作品能让观众感到既熟悉又陌生,从而开始思考作品背后的哲学原型以及艺术家在作品中传达的观念。他认为原创性不一定要创造出全新的“物”,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艺术表达的语汇,用这些语汇构建出一个新的关系,带出新的问题,这才是原创性所在。“我是在用大众熟知的商业形象做艺术创作,在尝试用一代人的共同记忆,但是我的创作所呈现的故事内容,又是在当下发生的。”

  在冯峰本人看来,艺术创作和表达,与利用商业形象进行商业活动用以牟利,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。“人们在高喊维护商品形象权利的时候,却忽视了每个人也有创作表达的权利。米菲、米老鼠、麦当劳,任何一个卡通形象,我们都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,可以表扬它也可以批评它,如果丧失了这种想象力和表达的自觉,会变得奴性。知识产权是保护创造力的,不是捆绑创造力的枷锁。”

  他认为大众对抄袭的痛恨,对版权的维护意识,是对创造力的尊重和肯定,但创造力也需要被读懂,否则,“被商品捆绑的观念,贫乏而粗鄙的语言,杀死的恰恰是我们自己的想象力,还有,我们想象力表达的自觉”。据策展人介绍,本次展览是冯峰二十多年来《鸭·兔》系列的阶段性延续。经过两个阶段的摸索与创作,2013年,他想把鸭和兔的形象转化成一个更符合儿童审美的卡通形象,做出一个长着黄色鸭嘴的白色兔子立板。有人评论说,看起来像米菲,冯峰发现真的很像,于是在这次展览的作品中,他选择直接借用米菲形象,构筑出一个新的角色。

  如何认定抄袭

  与借鉴的边界

  回到事件本身,“鸭兔元旦”到底是抄袭还是艺术?我们需要区别出“挪用”与“抄袭”的区别之处。实际上,在后现代主义思潮之后,艺术史上的“挪用”很普遍。如西方现代主义艺术家马塞尔·杜尚的《泉》,其观念价值被视为核心。当时社会广泛存在一种看法:艺术家具有更高级的智慧和洞察力,值得社会给予更高的地位。但杜尚质疑学院派和批评家们对于艺术品定义——如果他们所说的都叫做艺术,那么小便池也能成为艺术!《泉》鲜明地表达了杜尚的观点:那些自命为审美的仲裁人,但基本上并不合格。从这里可以看出,“挪用”的目的应是为了颠覆,需转换它的语境,甚至彻底改变。

  另一个例子是1917年,杜尚在一幅达·芬奇名作《蒙娜丽莎》的印刷品上,用铅笔涂上了山羊胡子,并标以“L.H.O.O.Q”的字样。借助“挪用”,杜尚将自己的创作与达·芬奇的原作产生了意义上的割裂,也赋予了作品以另一种深意,这便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艺术创作。但如果“挪用”只是改变一个小局部,模棱两可,似是而非,并没有产生颠覆的效果,这样毫无疑问是存在抄袭的。 

  当代艺术创作也存在版权问题,2019年,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投诉中国的当代艺术家叶永青抄袭,为中国艺术界敲响警钟。叶永青作品在市场上相当受欢迎,而在比利时媒体的报道中已经提供了叶永青涉嫌抄袭的充分的信息,比如红十字、红点、鸟及鸟笼等。

  回到该事件——如何认定抄袭与借鉴的边界,对于一幅作品借用多少才算抄袭,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量化标准。艺术上的抄袭与借鉴的界定往往显得很主观,一方认为自己是借鉴,另一方却认为是抄袭。

    或许正如杜尚认为:“艺术家不是造物主,没有办法像上帝那样从无到有、从零到一地创造东西。艺术家真正做的,只是在大千世界中选取美的、有意思的、发人深省的东西,拼成自己的艺术品并借此表达自己的感受。”

  艺术的挑衅

  还是打开了讨论的话匣?

  这场沸沸扬扬的网络讨论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艺术层面,相关的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样引人注目。一种观点认为,杜尚再创作时《蒙娜丽莎的微笑》早已是公版作品,而米菲的创作者迪克·布鲁纳2017年逝世,米菲的版权依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,使用米菲形象应该取得版权许可。

  一些网友则以安迪·沃霍尔等波普艺术家为例进行反驳:安迪·沃霍尔以可口可乐、食品罐头、明星等商业形象为素材,创造出艺术史上的经典作品,但他并没有被指控侵权。法律从业人士也加入讨论,从内容和构图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,分析侵权判决的法律依据。有艺术评论家表示,其实有不少艺术作品会和很多既有的规范产生冲突,比如触及到法律、版权、伦理、政治或者其他方面,可能是这些规范和意识难以允许或者很难界定的,而有的艺术家恰恰喜欢去挑战规范,挑战边界,从而引起公众对此的强烈反应。

  更有评论家直言,观念艺术最重要的是挑衅,要挑衅观众对于某一观念的固定认知,继而引发一系列的讨论,在不同的争议的发酵当中,艺术作品的价值会达到最大化。艺术作品其实是给观众打开一个讨论的话匣。可能也正是因为今天这个时代到了——大众媒体的传播、人们对某些议题认知的加深,促成了这场争论。”这场讨论自然会扩展到对版权这一概念的厘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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